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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岳阳市全面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 工作实施方案(代拟稿)》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的 公告
 
编稿时间: 2023-01-28 09:34 来源: 市公安局 
 

关于对《岳阳市全面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方案(代拟稿)》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切实提高农村道路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全力助推乡村振兴,确保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向好,市公安局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2〕4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岳阳市全面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方案(代拟稿)》,现向社会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社会各界可通过电子邮箱和电话,书面反馈意见和建议,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2月18日。

    

电子邮箱:3389630972@qq.com

联系电话:0730-8859029/18598901618

 

附件:岳阳市全面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代拟稿)

 

 

岳阳市公安局

2023年1月18日

 

 

岳阳市全面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实施方案

(代拟稿)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2〕43号)精神,有效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全力助推乡村振兴,坚决确保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向好,结合岳阳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认真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压实责任、健全机制、夯实基础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农村道路交通本质安全水平。通过持续不断努力,到2026年,全市“党政责、部门履责、社会共治”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体系更加完善公路安全防护能力明显提升,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明显增强,道路通行秩序明显好转,亡人道路交通事故明显下降,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根本遏制。

二、工作任务

(一)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

1.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体系,落实县级人民政府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负主责的工作机制,厘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边界,细化责任分工。每年12月底前,结合辖区实际优化制定下一年度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牵头落实各项交通安全工作措施,督促辖区村(居)委会履行交通安全宣传、劝导职责,形成“主体在县、管理在乡、延伸到村、触角到组”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格局。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党委编委核增领导职数1名,负责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道安办)有关日常工作,有力推进道安办实体化运行,进一步发挥道安办平台作用,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统筹推动乡镇交通安全力量建设发展,共同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牵头单位:市道安办,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强化行业监管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以及“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依法依规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公安交警部门要依法查处超载、超速、超员、疲劳驾驶,酒驾毒驾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查处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营运车辆,使用非法改装车辆从事道路运输,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等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领域无照、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交通运输、住建、城管、商务、工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教育行政、文化和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管辖领域内运输企业、校车运营企业、货运源头企业、机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以及学校、旅行社等道路交通关联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安全巡查、动态监管、分级评价、隐患治理等制度,督促相关企业、单位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展改革、财政等综合部门应当加大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支持力度,在道路交通项目审批、财政保障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各部门应当强化协同共治,加强部门间信息数据共享,完善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惩戒机制,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严查严处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共同解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重点难点问题。[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教体局、市文旅广电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道路运输、货物源头、校车运营等企业(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建立健全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和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分层级明确生产岗位、从业人员安全管理职责,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做到安全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应急管理、交通运输、住建、城管、教育、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负责督促道路运输、货物源头、校车运营等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两客一危”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两客一危”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率、上线率以及安全提示率达100%;督促“两客一危”企业建立和实施内部处罚纠错制度,将农村班线客车逐步纳入动态监控管理范畴,确保2025年底前,农村班线客车纳入动态监管比率达100%。教育部门牵头负责校车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校车运营单位建立和实施内部处罚纠错制度,确保校车安全提示率达100%,定期向公安交警部门推送动态监管系统记录的校车交通违法数据。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推送的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两客一危一校”交通违法信息实施处罚,加强“两客一危一校”车辆违法处理、检验、报废和驾驶人审验工作,确保车辆违法处理率、检验率、报废率驾驶人审验率均达100%。交通运输、住建等部门督促辖区年出货量15万吨以上货运源头企业安装配置称重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治超信息平台联网,依法查处货运源头企业为非法非标车辆装载、配载货物,放任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文化和旅游部门督促辖区旅行社落实用车“五不租”制度(不租用未取得相应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车辆、未持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未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未签订包车合同的车辆),依法查处旅行社向无相应许可资质的客运企业等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教体局、市文旅广电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提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能力

4.推进农村派出所参与管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各级公安部门应当明确农村派出所参与管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健全农村派出所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业务监管和考核评估等工作机制,每年将考核结果纳入单位绩效评估。农村派出所要积极配合交警中队管理道路交通安全,对未设置交警中队的,农村派出所要加挂交警中队牌子,明确1名分管所领导至少2名民警、2名辅警,负责履行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明确办公经费,实行专款专用,配备公安专网电脑、执法记录仪、酒精测试仪等必要装备,下放部分公安交管业务,确保农村派出所管交通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扎实成效。[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5.加强农村交通基础建设。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要按照《公路安全设施和交通秩序管理精细化提升行动方案》要求,分别做好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秩序管理精细化提升工作,强化农村道路平交路口、穿城镇路段、临水临崖、学校、站(场)周边等重点路段的交通安全设施设置、优化改造,深化农村公路“千灯万带”示范工程。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农村公路中长期发展纲要》,开展平安农村路、美丽农村路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道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有关标准,研究制定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及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新建道路两侧违法搭建、违法采挖、违法堆放、违法占道经营等行为。2023年底前,县、乡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落实率达100%;2025年底前,优良中等路率达85%以上,全市农村公路等级公路比例平均达到95%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县、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执行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未经交工验收合格即开放交通的农村公路新建项目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依法拆除违法违规设置的公路限宽限高设施。[牵头单位:市交通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6.提升农村客运保障能力。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快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工作,采用定线班车、区域化经营、预约响应、提高发车频次等多种方式,提升农村客运服务水平,健全完善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制度,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评估,对不满足农村客运班线安全通行要求的,在道路隐患整改到位前要及时采取调整通行线路、更换适合车型等措施,确保车辆安全通行,大限度解决农村群众集中出行难题。教育部门要根据学生上下学乘车(船)需求情况,会同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制定县域内学生上下学乘车(船)运力与服务供给方案,明确公共交通、定制公交、校车的运力规模及相应发展方式,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解决落实。[牵头单位:市交通局、市教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7.强化乡镇交通监控联网建设。结合“雪亮工程”建设,加大农村交通技术监控设施建设投入,以农村劝导站、高风险路段、平交路口、事故多发点段等为重点,逐步实现视频监控设施全覆盖,并将视频监控接入交警集成指挥平台2023年底,全市农村劝导站视频监控覆盖率达40%以上,2024年底达60%以上,2026年底达90%以上。[牵头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推进农村道路交通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8.推进农村道路隐患排查治理。各县市区每年组织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开展不少于一次农村道路安全隐患集中排查,主要排查临水临崖、急弯陡坡、平交路口等重点路段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形成隐患台账,制定整改计划,分类分批开展治理工作。每年4月底前将隐患台账、整改计划等报至市道安办备案。各乡镇每季度对乡、村道及等外公路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一时难以整治到位的隐患,要采取临时安全管控措施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点隐患路段挂牌督办制度,推动指导重点隐患路段整改工作。挂牌督办隐患路段整改不及时不到位,并由此造成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2起以上亡人道路交通事故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牵头单位:市交通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9.推进重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交通运输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地区建材、矿产等货物源头企业进行安全巡查,依法查处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监控称重设备以及放任非法改装、超限超载车辆进出厂(站)等违法行为。教育部门要督促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建立乘车学生台账以及校车驾驶人管理档案。公安交警部门要依法查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交通局、市教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0.推进重点车辆和驾驶人隐患排查治理。以乡镇为单位,定期排查超标电动车、低速电动四轮车、非法改装车、变型拖拉机等隐患车辆,建立重点隐患车辆台账逐步淘汰清零;定期排查农村客运班车、农村面包车、货车、拖拉机等重点车辆,建立重点车辆台账,加强重点车辆及驾驶人管控,动员村支两委、“两站两员”“村辅警”等力量上门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提升重点驾驶人安全意识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监管,做好驾驶人安全教育工作,负责运输型拖拉机检验、报废以及运输型拖拉机驾驶人审验、换证、学习等工作,确保运输型拖拉机检验率、报废率以及运输型拖拉机驾驶人审验率、换证率、学习率达100%公安交警部门要依法查处农用车辆违法载人、无牌无证上道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不定期联合农业农村部门开展路面执法;负责农村地区货车、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面包车等重点车辆检验、报废、违法处理以及驾驶人审验、换证、学习(含运输型拖拉机违法处理)等工作,确保农村地区货车、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面包车等重点车辆检验率、报废率、违法处理率以及重点车辆驾驶人审验率、换证率、学习率(含运输型拖拉机违法处理率)达100%联合禁毒、卫生健康、公安治安管理等部门排查吸毒人员和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人员,依法注销并回收其驾驶证依法查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等交通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1.深化重要节点区域风险防控。县、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重要节点道路交通风险防控工作机制,落实节点情报研判、风险管控、指挥调度、督导督查以及联勤值守、路检路巡、疏导管控等工作。市道安要依托“湖南省县域道路交通风险评估预警系统”,按照“下沉两级”的原则,常态化开展县域、乡(镇)域道路交通安全风险评估预警,构建风险评估、分析、预警、处置、反馈闭环管理模型精准防控区域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风险。[牵头单位:市道安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深化农村道路交通秩序管控

12.深化农村重点违法整治。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依职责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公安交警部门要聚焦面包车、农村客运班车和货车、三轮汽车、摩托车、校车、变型拖拉机、低速电动车等重点车辆,严厉打击超速、超载、超员、违法载人、酒驾醉驾、无牌无证、假牌假证、非法改装等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查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销售变型拖拉机、低速电动车等非法非标车辆违法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方法》及相关规定查处无证无照从事机动车非法改装等活动的企业或个人[牵头单位: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3.深化“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未佩戴头盔、汽车驾乘人员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行为列为农村“两站两员”、乡镇综合执法队、网格员等常态劝导工作内容。公安交警部门要切实加大路面执法管控力度,依法查处未佩戴头盔、汽车驾乘人员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交通违法行为。工信、市场监管、银保监部门分别负责督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保险公司,积极推广“购车送头盔”“买保险送头盔”等模式倡导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以及保险公司等共同解决安全头盔配备问题。2022年底,全市农村地区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头盔佩戴率以及汽车驾乘人员安全带使用率90%以上。[牵头单位:市道安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提升农村群众交通出行安全意识

14.加强交通安全劝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督促辖区村(居)委会定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组织农村地区“两站两员”“一村一辅警”、警保合作劝导站常态化开展交通违法劝导工作,严格落实交通安全劝导“七必上”(即重要节假日、学生上下学、赶场赶集、早晚出行高峰、红白喜事、民俗活动、冰雪等恶劣天气时段必须上岗开展交通安全劝导),确保“道交安”手机APP安装率、使用率均达100%。市县乡村四级联动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和“农交安”手机APP推广应用,配套建立健全督导考核机制,实现“市对县、县对乡、乡对村、村对户”四级考核评比体系。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明确专职专人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和“道交安”手机APP推广应用,加强对劝导工作的指导培训,开展交通安全劝导“七必上”等考评工作。[牵头单位:市道安办,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5.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体系,每年组织开展优秀网格员、交管员、劝导员评比工作,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网格化宣传模式,推动网格员具体承担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职责,定期在网格系统发布交通安全提示信息与宣传资料,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敲门行动”。公安交警、交通运输、教育、司法、宣传等部门,要结合“三下乡”、文明创建、乡村振兴、普法宣传、学生安全等工作,针对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管理负责人、营运车辆驾驶人和农村“一老一小”等重点群体,开展“点对点”“面对面”宣传,做到宣传内容精准、宣传方式精准、宣传对象精准。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学生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制定教学计划,每年安排不少于4个课时的交通安全知识课,增强学生交通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局、市教局、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建华任组长,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李美云,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李劲松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教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市文旅广电局、市公路建养中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本方案的具体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胡巍任办公室主任,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卢志平、市公安局副局长欧阳德儒、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傅学文任办公室副主任。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参照执行,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全面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组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调度、评估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及时研究解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领域重大问题、难点事项。

(二)强化经费保障。区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农村道路隐患排查治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建设维护、农村交通安全宣传等相关经费以及道安办、“两站两员”、农村派出所管交通工作经费和必要装备,推动建立“政府+保险+社会”多方主体共同投入的长效经费保障机制。

(三)强化督查考核。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项督查制度,县市区、乡镇(街道)分别按照每季度不少1次、2次的标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配套建立警示约谈、挂牌督办等制度。要建立多层级量化考核评价体系,每年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项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政府安全生产、平安建设、乡村振兴和绩效评估等考评体系。

(四)强化责任追究。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事前问责和事后追责机制,对存在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在追究直接责任的基础上,严肃追究当地政府领导责任和有关部门监管责任。要加大针对交通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存在危险驾驶、不履行监管职责、售卖非法非标车辆、拒不整改重大安全隐患、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篡改车辆过磅数据、关闭称重及监控设备等行为的个人、企业、单位,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要强化执法监管,规范执法行为,严肃查处趋利执法、随意执法、过度执法等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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