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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岳阳市政协八届三次会议第206号提案的答复
 
编稿时间: 2019-06-17 15:21 来源: 市公安局 
 

王艳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我市市区道路禁止滥用远光灯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由于部分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不高,在夜间开车时违法使用远光灯,导致对向车辆驾驶人视线模糊,判断力严重下降,极易引发交通事故,成为夜间行车安全的一大隐患。《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夜间行车使用灯光做出了明文规定: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能使用远光灯;在开启路灯或照明状况良好的道路行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夜间行车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属于违法行为,按规定处以罚款100元、记1分的处罚。

近年来,针对夜间行车特别是市城区违法使用远光灯的情况,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多次组织警力开展集中整治行动,每年查处的不按规定使用灯光交通违法行为近100余起,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由于该违法行为的证据认定和查处存在较大难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整治效果。在后段工作中,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进一步加强对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违法行为的整治,确保夜间行车安全:一是加强源头管理,继续利用驾驶人考试、满分教育学习、违法处罚、交通事故处理等平台,强化夜间灯光使用规定的考核和学习,提升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二是加强宣传告知,继续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专题宣传,倡导驾驶人夜间开车合理使用灯光,不滥用远光灯。三是加大查处力度,组织警力不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查重处夜间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违法行为,全力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四是加强科技应用,我支队将结合智能交通系统建设,等国内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电子抓拍设备上市后,将尽快予以引进,提高对不按规定使用灯光违法行为的查处效率,保障行车安全。

感谢您对公安交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岳阳市公安局

2019年5月7日

承办负责人:康建军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周飞鸽,0730—8859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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