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2、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3、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4、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6、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7、其它特殊原因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 方可受理。但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 或正在被通缉、接受刑事追诉、服刑、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1、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凭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和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2、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 凭本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工作单位的还须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受理→材料上报→县级(或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变更登记→办结
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由县级以上(含)公安人口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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