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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变更、更正登记办理
 
编稿时间: 2017-01-13 14:18 来源: 省政府网站 
 
依  据:
《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办理指南:

1、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2、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3、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4、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6、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7、其它特殊原因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方可受理。但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通缉、接受刑事追诉、服刑、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1、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凭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和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2、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凭本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工作单位的还须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受理→材料上报→县级(或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变更登记→办结
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由县级以上(含)公安人口管理部门审批。
咨  询: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
受理机构: 省公安厅
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办公地址: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
乘车路线: 乘1、136、142、168、302、501、701、908路东线、旅3线路公交车至省公安厅站下车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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