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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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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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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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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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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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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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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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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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向无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危害后果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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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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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 87 号)
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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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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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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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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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超出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危害后果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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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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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 87 号)
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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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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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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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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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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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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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 87 号)
第三十七条 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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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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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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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运营者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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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反规定,无违法所得,且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或积极配合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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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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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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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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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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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运营者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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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但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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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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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六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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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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