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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1日施行《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重点问题解读
 
编稿时间: 2023-12-20 17:56 来源: 市公安局 
 

                   

                       《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重点问题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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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何时通过?何时实施?


2022年5月26日下午,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条例》主要内容有哪些?


《条例》共八章四十六条,主要内容如下: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信息征集与披露,社会信用信息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此外,《条例》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条例》所称社会信用和社会信用信息是指什么


《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状态;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

四、守信激励有哪些措施?

《条例》第二十一条从五个方面对守信激励措施作出相关规定。包括在实施行政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中给予优先办理、信用承诺、容缺办理等便利措施;在财政资金支持和表彰奖励中,在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在日常监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五、哪些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信用主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包括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

六、对失信主体有哪些惩戒措施?


《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失信主体的五项惩戒措施。包括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限制;在行政管理中,限制享受行政便利措施;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强现场检查;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七、失信主体如何修复自己的信用?


《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条规定,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外提供信用主体失信信息查询服务的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在查询期限内,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向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书面修复申请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受理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信用修复规定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不再对外提供失信信息查询。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不予修复的除外。

八、政务失信主体有哪些惩戒措施?


《条例》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应当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政府或者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限制评优评先等处理措施。

九、社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披露不得实施哪些行为?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社会信用信息征集、提供、披露、应用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虚构、篡改、违规删除社会信用信息;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社会信用信息;非法获取、出售社会信用信息;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社会信用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虚构、篡改、违规删除公共信用信息的;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共信用信息的;未按要求提供、征集和披露公共信用信息的;非法获取、出售社会信用信息的;未依法履行异议信息处理、信用修复等职责的;违法实施激励、监管与惩戒措施的;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非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虚构、篡改、违规删除非公共信用信息的;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非公共信用信息的;非法获取、出售社会信用信息的;通过虚假宣传、承诺评价等级等方式承揽业务的;对信用主体进行恶意评级的;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侵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十一、湖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由哪些部门承担?


《条例》第五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全省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政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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