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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岳阳市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34号建议的 答 复
 
编稿时间: 2022-09-01 16:44 来源: 市公安局 
 

 谢加旺代表:

您所提出的《关于对贵州等外地迁入屈原的人员在户籍政策予以支持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 57号)中第二十九条“在城区常住人口不足300万的地级市、县级市的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公民,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当地城镇”,规定了城镇地区户口的迁入;第二十四条“依法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公民,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农村宅基地的所在地”,规定了农村地区的户口迁入。岳阳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岳阳市城区户口落户的通知》(岳政办发[2020]12号)中也明确了城镇地方有合法所有权房屋是指住宅、商住两用房,不含集体土地和农垦住房用地上的房屋。

建议中贵州等外地人员所购置的房屋是属私下交易,不属于文件中“合法稳定住所”的要求,不符合户口迁入条件。我们已要求屈原区公安局就此社会现象向屈原区人民政府做出专题报告,并提出相关解决方案。

感谢您对岳阳公安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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