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公议复〔2025〕15号B1类 同意公开
对岳阳市九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98号建议的
答 复
汤勇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完善老年代步车管理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岳阳市公安局交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近年来,“无牌无证无保险”老年代步车上路行驶带来的安全隐患、秩序不畅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无法理赔等问题,给公安交管工作带来较大困难,也让我们认识到加强管理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但从工作实践来看,管理老年代步车过程中仍面临诸多尴尬困境,无论是这类车辆的生产、销售、使用等实际情况,还是国家层面对低速电动车技术标准的缺失,导致管理上存在法制“先天不足”,特别是老年代步车驾驶人多数都属于社会弱势群体,交警上路执法限制其上路行驶,势必会引发社会矛盾,极易被群众、舆论媒体歪曲炒作。强行采取强制扣车、罚款等行政强制措施进行处置,还容易造成群体性事件。可喜的是,目前广大群众已逐步认识到此类车上路行驶的危害,恰好您也在关注这方面的问题。为此,我们从以下三个方面,对规范完善老年代步车管理问题进行分析、解答。
一、老年代步车概念
老年代步车最早可追溯至医疗器械类电动轮椅的演变。最初,这类代步工具设计时速不足10公里/小时,主要服务于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属于医疗辅助设备范畴。随着市场需求扩大,厂商开始对产品进行迭代升级,从两轮结构逐步发展为三轮、四轮形态,车身尺寸不断增大,动力系统也从纯电动扩展到燃油、油电混合等多种类型。目前市面上的老年代步车与机动车高度相似,形成“微型汽车”雏形。这一演变过程中,厂商通过模糊产品属性实现市场扩张,将低速电动车包装成“无需上牌、无需驾照”的代步工具,利用老年人对便捷出行的需求进行营销。但是,这类车辆始终未被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导致其法律身份长期处于灰色地带——虽具有机动车实质属性(如动力驱动、四轮结构),却无法通过正规渠道注册登记。
二、老年代步车管理情况
(一)无法注册登记,不具备合法上路行驶权利。从技术参数看,老年代步车超越《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对非机动车的法律规定范畴,应属于机动车。而作为机动车,要合法拥有上路行驶权,就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之规定,实行注册登记。而注册登记就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之规定,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车辆生产企业必须将产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公告》。老年代步车在生产环节规避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的相关要求——例如车身结构强度不足、制动性能不达标、碰撞防护缺失等问题普遍存在,加之多数厂商通过伪造合格证、虚标技术参数等手段规避监管,所以至今未能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丧失了合法登记的准入资格。综上可以看出,老年代步车无法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的核心原因在于其生产、销售与法律体系存在根本性矛盾。法律属性与实际技术标准的割裂,导致其既不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又超出非机动车范畴,形成监管真空,使得老年代步车既不具备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的法律条件,进而丧失了合法上路行驶的权利。
(二)法律层面矛盾进一步加剧管理困境。2018年11月,工信部、发改委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将老年代步车划入低速电动车范畴,但国家层面始终未出台强制性技术标准。地方执法中,发现这类车辆合格证标注的《电动汽车标准》实为虚构标准,二维码扫描功能失效,生产资质与经营范围严重不符。另外,销售环节的误导性宣传,更使消费者陷入认知误区,形成"违法生产-违法销售-违法使用"的恶性循环。这种全链条的监管缺失,最终导致老年代步车在法律身份、技术标准、使用管理等方面全面失序,彻底丧失合法化基础。
2019年,工信部加快推动标准制定,《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立项。公安部则多次强调严禁低速电动车合法化,指出以旅游观光车名义生产道路行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坚决取缔相关违法行为。全国人大代表建议进一步明确其机动车属性,建立专门号牌、驾驶证和路权管理制度,同时通过产业转型、存量淘汰等分类处置策略实现平稳过渡。
(三)基层各部门监管存在困难。在《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未出台之前,这类车的生产、销售、上路行驶等都是违法行为,且容易造成监管缺失:
一是生产、销售应划入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工业厅(局)监管,但使用方面的监管主体和监管责任无法明确到某部门。二是公安交警部门不能超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授权限,对其予以注册登记、放任上路行驶,也无法强制其驾驶员进行驾驶技能培训,也无法强制老年代步车驾驶员考取机动车或非机动车驾驶证、无法强制其购买保险。三是保险公司在承保时,老年代步车的车辆安全性和合法性评估无法通过,因而导致其无法正规购买保险。
三、下步工作监管措施
2019年起,我省从上至下开展了声势浩大的交通问题顽瘴痼疾整治行动。在《2021年全省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方案》中,为严格监管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解决低速代步车道路通行引发的系列问题,明确要求:严厉打击生产企业未按《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生产电动机动车产品的行为,对借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或借用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生产许可名义超范围生产低速电动车产品的企业,一律责令停止生产违规产品;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严格落实低速三、四轮电动车销售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严厉打击无证照、超范围销售低速三、四轮电动车及以虚假宣传手段欺骗消费者购买的销售企业或门店。并要求各市(州)要依法依规出台“禁止生产销售非法非标低速三四轮电动车、划定限行区域并实行限期淘汰制度”政策并向社会公告。另外,市人民政府当时也出台了《关于加强市中心城区电动车管理的通告》(岳政告〔2020〕1号)等文件。
为切实加强老年代步车管控,净化路面交通秩序,公安交警部门将立足职责职能,本着执法为民初心,深入研讨、制定相对可行的工作方案,联合相关部门采取得力措施,稳步推进老年代步车管理。
(一)加强部门协作。依据《关于加强市中心城区电动车管理的通告》(岳政告〔2020〕1号)及相关国家标准等,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一是做好政策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及微信、抖音等媒体平台,广泛深入宣讲相关政策法规,要求销售门店张贴《购车须知》,明确告知消费者只能购买工信部目录内的合规车辆。同时,要求销售门店牢记其法律责任,如: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二是加强违法惩戒。按照全面禁止生产、销售非法非标低速电动车的相关政策要求,采取对违规企业采取吊销营业执照、对违规销售行为进行查处、没收非法产品及高额罚款等处罚措施,切断非法产品的流通渠道,力争通过高频次的联合检查,实现销售门店违规产品清零。
(二)加大路面执法。在目前相关政策尚未明朗的情况下,发挥交警部门主观能动性,立足路面实际,通过视频巡检、定点检查和流动巡查相结合等方式,加大对老年代步车的管控力度,尤其是加大对重点部位、重点时段的排查。对于老年人驾驶老年代步车的,要以引导劝解、说服教育为主,行政处罚为辅;对于年轻人驾驶老年代步车的,要加大处罚力度,杜绝以老年代步车为理由违规驾驶、乱闯乱抢的现象。
(三)加强宣传引导。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多方位开展宣传,通过LED屏滚动播放警示片,让消费者充分了解购买老年代步车应注意的事项,如老年代步车的属类划分、驾驶老年代步车应该具备的条件等,以柔性措施提升治理效果。同时,在路检路查中加大对群众的宣传力度,利用车辆结构耐心向群众解释有关知识,帮助群众分清鱼目混珠的违规代步车,并结合老年人的特点,阐明老年人驾驶这种车辆的危害性,使群众理解和支持管理工作,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最后,对您在百忙中抽出时间关心支持岳阳市公安交管工作,表示衷心感谢。希望您今后能一如既往地支持和关注公安交管工作,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意见和建议。
岳阳市公安局
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