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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岳阳市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87号建议的答复
 
编稿时间: 2017-07-20 16:34 来源: 市公安局 
 

徐亚平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加强运政管理及规范交通事故追责程序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流、物流、交通流量迅猛增加,道路交通事故呈上升趋势,日益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一项不稳定因素。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制度,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

一、目前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法律相关规定及救助情况

(一)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相关法律规定及创新制度

2009年底,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和农业部联合颁发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 保监会 公安部 卫生部 农业部令第56号)。同年,湖南省出台《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上述文件明确要求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明确救助基金筹集来源:1.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2.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3.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4.救助基金孳息;5.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6.社会捐款;7.其他资金。

为了确保救助基金的来源充足,我省新增加了两项资金来源:一是小型机动车特殊号牌拍卖收入。二是新增“地方政府的财政补助资金”。

(二)我市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及救助情况

2011年8月,市政府成立“岳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办),成员单位包括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农机局、市审计局、市地税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保险行业协会。同月,根据《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湘财金[2011]49号)的要求,出台了《岳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对我市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救助范围和救助额度作出明确界定,其中第三条规定: “市、县(市)按规定分别成立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各级财政部门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设在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按规定先行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交通事故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3.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抢救费用一般指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需要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的,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并应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核算。垫付额度每人次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丧葬费用指受害死者遗体所必需的运送、停放、冷藏和火化等费用,应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核算,垫付额度最高不得超过事故赔偿数的丧葬费额度。”

据统计,2016年度全市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共计救助道路交通事故814起,救助事故当事人886人,涉及金额1077.9705万元。自2011年启动事故救助基金以来,救助交通事故累计金额达5519.4327万元。

二、2.12交通事故侦办和救助情况

对你在提案中反映的逃逸交通事故案件,我局交警支队组织专人到君山交警大队对该案进行了深入的调查,通过调阅事故案卷,询问经办民警,结论如下:

该事故发生后,君山交警大队高度重视该案,组织精锐警力成立专案组,先后赶赴君山区、华容县、南县、监利县等地侦办,历经40余天成功侦破该案,将肇事逃逸的驾驶人程某抓获归案绳之以法。

按照我市事故救助基金操作规程规定,该事故受害人最高给予2万元救助。鉴于事故肇事方车辆未购买任何机动车保险、受害者的家庭经济困难等实际情况,君山交警大队积极争取,为受害者申请了4万元事故救助基金。此案经法院判决后,肇事逃逸的驾驶人程某因无经济赔偿能力未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君山交警大队再次与当地区、乡政府,民政局等部门协调,各部门均依法给予了受害人经济救助。

在此案侦办过程中,交警部门在职权范围内最大限度为被害者申请和争取了经济救助。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任重道远,创新需要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相关职能部门联系实际,加强协调。我局一直积极配合参与,勇于承担,预防和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积极履职,化解社会矛盾,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安定。

感谢你对交警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岳阳市公安局

                                                                       2017年5月5日



承办负责人:喻伟民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曾江波 0730-8619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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