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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 信 人: | 张迁 |
| 写信时间: | 2013-12-25 18:20:27 |
张迁同志:
你向市长信箱来信反映征收土地款项与市政府发文的款项的差别的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岳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岳政发[2013]2号),君山区柳林洲镇的土地属于I区,补偿标准是45700元,此补偿标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另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指导意见(岳政办发[2011]4号)确定我市征地补偿费的40%为土地补偿费、60%为安置补助费;而君山区柳林洲镇的土地属于国有土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归当地政府所有,故实际上信访人的土地补偿就是安置补助费,也就是27420元。据调查了解,我镇关于临岳高速公路征收给农户的征收补偿标准正是27420元,你也是此标准。
特此回复。
柳林洲镇政府
| 回复部门: | 君山区人民政府 |
| 回信时间: | 2014-01-13 09:53:32 |
| 满 意 度: | 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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